湖北省湖泊管理制度机制建设对策

2020/10/26

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江河水系、国土空间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湖北省素有“千湖之省”美誉,现有湖泊755个,总面积2 706 km2,是我国湖泊分布最密集的区域之一,这些湖泊对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和社会文明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在早期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因对湖泊保护不够,导致湖泊数量锐减、水域萎缩、水质恶化等问题突出。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知程度提高,特别是大力倡导水生态文明建设以后,破解建设发展与湖泊保护的矛盾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湖北省湖泊保护工作起步较早,在湖泊管理、制度机制建设方面有很多领先于全国的先进经验,但由于湖北省的755个湖泊中涵盖跨区域湖泊、城市内湖、湿地、水库等多种类型,情况复杂,在湖泊保护与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是实现水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重要途径。在湖泊管理中,制度机制建设是重要的规范化手段,是落实新时期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举措。通过对湖北省湖泊管理现状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管理对策建议,以期为湖北省湖泊管理与制度机制建设工作提供一些思路。

一、湖北省湖泊保护制度机制建设现状

1.法律规范建设

良好的河湖管理保护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价值实践的结果。为强化湖泊保护规范、有序管理,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湖泊保护行政首长年度目标考核办法 (试行)》《湖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同时各市区也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鄂州市湖泊保护实施细则》《黄冈市市中心城区水域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从制度层面为湖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2001年颁布实施的《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为全国首部湖泊保护地方性法规,并于2015年完成修编工作。2017年,湖北省制定颁布《湖北省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湖长制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湖泊管理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湖泊保护管理考核制度,而建立湖泊管理机构、资金的投入保障、强化巡查和执法力度等作为湖泊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普遍加强,推动了湖泊管护体系的创新与完善。

2.制度机制建设与实施成效

(1)湖泊保护机构及湖长责任制

为有效履行湖泊保护管理职责,湖北省于2013年成立湖北省湖泊局,专门负责湖泊保护管理事宜。同时,湖北省各涉湖市(林区)也相继成立湖泊保护机构,截至2017年,湖北省13个涉湖市(林区)累计成立湖泊保护机构54个,并全部成立了湖泊保护与管理领导小组。

强化政府责任、党政同责是生态法治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湖北省率先在全国探索实施湖长制,颁布实施《湖泊保护行政首长年度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湖北省)等规范文件,依据分级管理权限,已批准设置755个湖泊的湖长和湖段长,全面建成了省、市、县、乡四级湖长管护责任体系。在湖泊信息公开方面,湖北省政府2014年6月20日首次在国内公开发布《湖北省湖泊保护与管理白皮书(2012—2013年)》, 以后每年定期发布白皮书,向社会公告湖泊保护管理现状和责任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强公众监管。

(2)资金投入机制

资金投入机制是湖北省湖泊保护管理的制度保障措施,其中财政拨款和生态补偿已成为湖北省资金投入的主要来源。截至目前,湖北省13个涉湖市(林区)均将湖泊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市级政府财政预算。统计显示,2013—2017年纳入市级政府财政预算累计超过182亿元,纳入县级政府财政预算累计超过82.93亿元,企业和社会投入累计超过4.4亿元。2017年年底,除孝感、咸宁、仙桃、潜江和神农架林区之外,其他8个涉湖市建立了湖泊生态补偿机制。

(3)联动机制

为强化湖泊保护管理方面的部门协作,《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湖泊保护的部门联动机制。目前,湖北省水利、林业、环保等13个涉湖相关部门已经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2至3次联络员会议,对湖泊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协同推进湖泊综合治理执法、信息共享等有关工作。2016—2017年湖北省湖泊保护联动机制情况统计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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